关于发布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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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监控化学品范围内相关产品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NCCA标准”)。为规范监控化学品行业团体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NCCA标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由监控化学品协会自主制定、自行发布、自主管理,行业内自愿采用。

第三条  “CNCCA标准”涉及的范围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在行业发展急需或对行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促进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鼓励“CNCCA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监控化学品协会负责“CNCCA标准”的发起、组织、管理、发布。

第五条   由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以下简称“监控化学品协会”)组建成立“CNCCA标准”委员会,负责“CNCCA标准”的审查和批准。“CNCCA”标准委员会成员由监控化学品行业生产及相关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标准化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控化学品协会团体标准制订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通过并发布、复审等。

第七条   标准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CNCCA”标准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并编写团体标准项目提案,提交“CNCCA”标准委员会审核评估,“CNCCA”标准委员会对新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订项目计划,并在全行业内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通知。

第八条   标准起草:

1、由监控化学品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

2、团体标准应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则和要求写。

第九条  征求意见:

1、“CNCCA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 “CNCCA”标准委员会审查后,面向各主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科研、检验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3、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依据。

4、标准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5、标准起草组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经确认后提交“CNCCA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通过并发布:

1、“CNCCA”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

2、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3、会议审查,还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CNCCA”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经审核批准的标准在监控化学品协会官网上统一发布。

5、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项目。

6、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由“CNCCA”标准委员会制定。“CNCCA标准”编号依次由“T/”、监控化学品协会代号“CNCCA”、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T/CNCCA ××××—××××。

7、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标准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CNCCA”标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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